根据个人所得税相关规定,下列残疾人员的所得中,经本人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减征的范围和幅度,减征个人所得税的有()。
A、工资、薪金所得
B、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和承租经营所得
C、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D、对外投资分回的股息、红利所得
A、工资、薪金所得
B、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和承租经营所得
C、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D、对外投资分回的股息、红利所得
A、在校中小学生按国家规定在中国工商银行开户,存入规定数额资金,用于非义务教育目的专项教育储蓄 B、按国家或省政府规定比例缴付并存入银行个人帐户的住房公积金、基本养老金保险和失业保险基金 C、按省政府规定比例缴付并存入银行个人帐户的医疗保险金,残疾人保险基金 D、1999年11月1日后孳生的利息所得
A、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三千五百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B、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 C、保险赔款,以及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免纳个人所得税 D、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经批准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