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题
用户您好, 请在下方输入框内搜索其它题目:
搜题
题目内容 (请给出正确答案)
提问人:网友 发布时间:
【判断题】

《围墙》中,吴所长高度评价马而立所开展的设计并修复围墙的工作,建议给马而立评个中级职称。

更多“《围墙》中,吴所长高度评价马而立所开展的设计并修复围墙的工作,建议给马而立评个中级职称。”相关的问题
第1题
[简答题] 1998年1月15日,E市级人民法院对天星诉桂明欠款纠纷一案作出二审判决责令挂明在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退还天星欠款1500元并承担谴案诉讼费。10日之后。桂明向法院交了诉讼费,而未向天星返还欠款。1998年3月,天星向对案件作出一审判决E市K区人民法院请强州执行,该区人民法院接受申请。指派执行员谢大柱负责执行。谢大柱召集双方就如何还款进行调解,因双方要求差距过太。调解失败。1998年4月,天星与桂明告知谢大柱,他们已就本案还钱问题自愿达成了和解协议:桂明只向天星还欠款1300元,还款期限为1998年6月底之前还800元,1998年7月底之前还款500元。谢大柱因此以E市K区人民法院名义裁定止执行。1998年6月,挂明依和解协议还了天星800元,但到1998年7月30日,桂明对天星说无法偿还尚欠剩余款项500元,让天星再宽限他两个月。天星不同意,并于1998年8月到E市K区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对原生最判决书执行,E市K区人民法院因此恢复执行并作出执行裁定,责令桂明根据双方和解协议在法院执行裁定送达之日起7日内还天星欠款500元,挂明依此还天星500元钱。至此,本案终结。1998年9月12日,桂明之子小明到法院找谢大柱吵闹,说谢大柱执行本案是“狗拿耗于多管事”。谢大柱对其进行了批评,小明仍不罢休,继续辱骂谢太柱。谢大柱将此情况报告院长。并提请院长批准,以小明妨害民事诉讼秩序为由,决定对其进行拘留。E市K区人民法院是否能以妨害民事诉讼秩序为由对小明采取强制措,为什么?

点击查看答案
第2题
[简答题] 1998年1月15日,E市级人民法院对天星诉桂明欠款纠纷一案作出二审判决责令挂明在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退还天星欠款1500元并承担谴案诉讼费。10日之后。桂明向法院交了诉讼费,而未向天星返还欠款。1998年3月,天星向对案件作出一审判决E市K区人民法院请强州执行,该区人民法院接受申请。指派执行员谢大柱负责执行。谢大柱召集双方就如何还款进行调解,因双方要求差距过太。调解失败。1998年4月,天星与桂明告知谢大柱,他们已就本案还钱问题自愿达成了和解协议:桂明只向天星还欠款1300元,还款期限为1998年6月底之前还800元,1998年7月底之前还款500元。谢大柱因此以E市K区人民法院名义裁定止执行。1998年6月,挂明依和解协议还了天星800元,但到1998年7月30日,桂明对天星说无法偿还尚欠剩余款项500元,让天星再宽限他两个月。天星不同意,并于1998年8月到E市K区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对原生最判决书执行,E市K区人民法院因此恢复执行并作出执行裁定,责令桂明根据双方和解协议在法院执行裁定送达之日起7日内还天星欠款500元,挂明依此还天星500元钱。至此,本案终结。1998年9月12日,桂明之子小明到法院找谢大柱吵闹,说谢大柱执行本案是“狗拿耗于多管事”。谢大柱对其进行了批评,小明仍不罢休,继续辱骂谢太柱。谢大柱将此情况报告院长。并提请院长批准,以小明妨害民事诉讼秩序为由,决定对其进行拘留。在执行程序,谢大柱可否主持调解,为什么?

点击查看答案
第3题
[简答题] 1998年1月15日,E市级人民法院对天星诉桂明欠款纠纷一案作出二审判决责令挂明在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退还天星欠款1500元并承担谴案诉讼费。10日之后。桂明向法院交了诉讼费,而未向天星返还欠款。1998年3月,天星向对案件作出一审判决E市K区人民法院请强州执行,该区人民法院接受申请。指派执行员谢大柱负责执行。谢大柱召集双方就如何还款进行调解,因双方要求差距过太。调解失败。1998年4月,天星与桂明告知谢大柱,他们已就本案还钱问题自愿达成了和解协议:桂明只向天星还欠款1300元,还款期限为1998年6月底之前还800元,1998年7月底之前还款500元。谢大柱因此以E市K区人民法院名义裁定止执行。1998年6月,挂明依和解协议还了天星800元,但到1998年7月30日,桂明对天星说无法偿还尚欠剩余款项500元,让天星再宽限他两个月。天星不同意,并于1998年8月到E市K区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对原生最判决书执行,E市K区人民法院因此恢复执行并作出执行裁定,责令桂明根据双方和解协议在法院执行裁定送达之日起7日内还天星欠款500元,挂明依此还天星500元钱。至此,本案终结。1998年9月12日,桂明之子小明到法院找谢大柱吵闹,说谢大柱执行本案是“狗拿耗于多管事”。谢大柱对其进行了批评,小明仍不罢休,继续辱骂谢太柱。谢大柱将此情况报告院长。并提请院长批准,以小明妨害民事诉讼秩序为由,决定对其进行拘留。天星与桂明自愿达成和解协议是否有效,为什么?

点击查看答案
第4题
[简答题] 1998年1月15日,E市级人民法院对天星诉桂明欠款纠纷一案作出二审判决责令挂明在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退还天星欠款1500元并承担谴案诉讼费。10日之后。桂明向法院交了诉讼费,而未向天星返还欠款。1998年3月,天星向对案件作出一审判决E市K区人民法院请强州执行,该区人民法院接受申请。指派执行员谢大柱负责执行。谢大柱召集双方就如何还款进行调解,因双方要求差距过太。调解失败。1998年4月,天星与桂明告知谢大柱,他们已就本案还钱问题自愿达成了和解协议:桂明只向天星还欠款1300元,还款期限为1998年6月底之前还800元,1998年7月底之前还款500元。谢大柱因此以E市K区人民法院名义裁定止执行。1998年6月,挂明依和解协议还了天星800元,但到1998年7月30日,桂明对天星说无法偿还尚欠剩余款项500元,让天星再宽限他两个月。天星不同意,并于1998年8月到E市K区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对原生最判决书执行,E市K区人民法院因此恢复执行并作出执行裁定,责令桂明根据双方和解协议在法院执行裁定送达之日起7日内还天星欠款500元,挂明依此还天星500元钱。至此,本案终结。1998年9月12日,桂明之子小明到法院找谢大柱吵闹,说谢大柱执行本案是“狗拿耗于多管事”。谢大柱对其进行了批评,小明仍不罢休,继续辱骂谢太柱。谢大柱将此情况报告院长。并提请院长批准,以小明妨害民事诉讼秩序为由,决定对其进行拘留。桂明未完全履行和解协议,天星是否有权申请恢复执行?E市K区人民法院受理天星申请,并裁定执行和解协议是否正确,为什么?

点击查看答案
客服
TOP

请使用微信扫码支付

订单号:
遇到问题请联系在线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