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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项选择题】

甲公司欠乙公司300万元货款。后甲公司将部分优良资产分立出去另成立丙公司,甲、丙公司在分立协议中约定,该笔债务由甲、丙公司按3:7的比例分担,但甲、丙公司未与乙公司达成债务清偿协议。债务到期后,乙公司要求甲公司清偿300万元,遭到拒绝。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该笔债务清偿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A、A.乙公司只能向甲公司主张清偿

B、B.乙公司只能向丙公司主张清偿

C、C.应当由甲、丙公司按连带责任方式向乙公司清偿

D、D.应当由甲、丙公司按分立协议约定的比例向乙公司清偿

更多“甲公司欠乙公司300万元货款。后甲公司将部分优良资产分立出去另成立丙公司,甲、丙公司在分立协议中约定,该笔债务由甲、丙公司按3:7的比例分担,但甲、丙公司未与乙公司达成债务清偿协议。债务到期后,乙公司要求甲公司清偿300万元,遭到拒绝。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该笔债务清偿的表述中,正确的是()。”相关的问题
第2题

A、公司和丙公司签订合同之时  B、公司公司发出转让通知之时  C、公司收到公司的转让通知之时  D、公司发出同意通知之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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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题
[简答题] 公司委派业务员张某去公司采购大蒜,张某持盖章空白合同书以及采购大蒜授权委托书前往。 公司于2010年3月1日签订大蒜买卖合同,约定由公司代办托运,货交承运人丙公司后即视为完成交付。大蒜总价款为100,货交丙公司公司付50货款,货到公司后再付清余款50。双方还约定,公司公司交付的50货款中包含定金20,如任何一方违约,需向守约方赔付违约金30。 张某发现公司尚有部分绿豆要出售,认为时值绿豆销售旺季,遂于2010年3月1日擅自决定与公司再签订一份绿豆买卖合同,总价款为100,仍由公司代办托运,货交丙公司后即视为完成交付。其他条款与大蒜买卖合同的约定相同。 2010年4月1日,公司按照约定大蒜和绿豆交给丙公司公司50大蒜货款和50绿豆货款汇付给公司。按照托运合同,丙公司应在十天内大蒜和绿豆运至公司。 2010年4月5日,、丁公司签订以120价格转卖大蒜的合同。4月7日因大蒜价格大涨,公司又以150价格大蒜卖给戊公司,并指示丙公司大蒜运交戊公司。4月8日,丙公司运送大蒜过程中,因山洪暴发大蒜全部毁损。戊公司因未收到货物拒不付款,公司因未收到戊公司货款拒绝支付公司大蒜尾款50。 后绿豆行情暴涨,丙公司以自己名义按130价格绿豆转卖给不知情的己公司,并迅即交付,但尚未收取货款公司得知后,拒绝追认丙公司行为,要求己公司返还绿豆。 公司能否以未收到戊公司的大蒜货款为由,拒绝向公司支付尾款?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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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题

A、代位权诉讼中,丙公司公司的抗辩,可以向公司主张  B、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900为限  C、公司应当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公司的债权  D、公司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丙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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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题
[简答题] 公司委派业务员张某去公司采购大蒜,张某持盖章空白合同书以及采购大蒜授权委托书前往。 公司于2010年3月1日签订大蒜买卖合同,约定由公司代办托运,货交承运人丙公司后即视为完成交付。大蒜总价款为100,货交丙公司公司付50货款,货到公司后再付清余款50。双方还约定,公司公司交付的50货款中包含定金20,如任何一方违约,需向守约方赔付违约金30。 张某发现公司尚有部分绿豆要出售,认为时值绿豆销售旺季,遂于2010年3月1日擅自决定与公司再签订一份绿豆买卖合同,总价款为100,仍由公司代办托运,货交丙公司后即视为完成交付。其他条款与大蒜买卖合同的约定相同。 2010年4月1日,公司按照约定大蒜和绿豆交给丙公司公司50大蒜货款和50绿豆货款汇付给公司。按照托运合同,丙公司应在十天内大蒜和绿豆运至公司。 2010年4月5日,、丁公司签订以120价格转卖大蒜的合同。4月7日因大蒜价格大涨,公司又以150价格大蒜卖给戊公司,并指示丙公司大蒜运交戊公司。4月8日,丙公司运送大蒜过程中,因山洪暴发大蒜全部毁损。戊公司因未收到货物拒不付款,公司因未收到戊公司货款拒绝支付公司大蒜尾款50。 后绿豆行情暴涨,丙公司以自己名义按130价格绿豆转卖给不知情的己公司,并迅即交付,但尚未收取货款公司得知后,拒绝追认丙公司行为,要求己公司返还绿豆。 公司公司签订的绿豆买卖合同效力如何?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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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题
[简答题] 公司委派业务员张某去公司采购大蒜,张某持盖章空白合同书以及采购大蒜授权委托书前往。 公司于2010年3月1日签订大蒜买卖合同,约定由公司代办托运,货交承运人丙公司后即视为完成交付。大蒜总价款为100,货交丙公司公司付50货款,货到公司后再付清余款50。双方还约定,公司公司交付的50货款中包含定金20,如任何一方违约,需向守约方赔付违约金30。 张某发现公司尚有部分绿豆要出售,认为时值绿豆销售旺季,遂于2010年3月1日擅自决定与公司再签订一份绿豆买卖合同,总价款为100,仍由公司代办托运,货交丙公司后即视为完成交付。其他条款与大蒜买卖合同的约定相同。 2010年4月1日,公司按照约定大蒜和绿豆交给丙公司公司50大蒜货款和50绿豆货款汇付给公司。按照托运合同,丙公司应在十天内大蒜和绿豆运至公司。 2010年4月5日,、丁公司签订以120价格转卖大蒜的合同。4月7日因大蒜价格大涨,公司又以150价格大蒜卖给戊公司,并指示丙公司大蒜运交戊公司。4月8日,丙公司运送大蒜过程中,因山洪暴发大蒜全部毁损。戊公司因未收到货物拒不付款,公司因未收到戊公司货款拒绝支付公司大蒜尾款50。 后绿豆行情暴涨,丙公司以自己名义按130价格绿豆转卖给不知情的己公司,并迅即交付,但尚未收取货款公司得知后,拒绝追认丙公司行为,要求己公司返还绿豆。 公司是否有权要求己公司返还绿豆?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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