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企业正在生产的产品被列入目录的,应当在国家质检总局规定的时间内申请取得生产许可证,逾期未申请取得相应产品生产许可证的,视为无证生产 B、自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做出生产许可受理决定之日起,企业试生产申请取证产品的,不属于无证生产 C、企业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规定申请取得生产许可证而擅自生产列入目录产品的,由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生产的产品,处违法生产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D、企业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已被依法吊销,但仍继续生产被列入目录的产品的,暂不按无证查处
A、任何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列入目录的产品 B、任何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销售列入目录的产品 C、销售企业不需要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因此,即使销售列入目录的产品也不必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D、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或者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列入目录的产品
A、煤矿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进行生产的 B、煤矿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其管理人员进行生产的 C、完成改制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变更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进行生产的 D、完成改制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变更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
A、A、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发生变化,未办理重新审查手续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限期办理相关手续 B、B、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名称发生变化,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C、C、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在产品、包装或者说明书上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责令限期改正 D、D、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出租、出借或者转让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生产许可证
A、A.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发生变化,未办理重新审查手续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限期办理相关手续 B、B.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名称发生变化,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C、C.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在产品、包装或者说明书上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责令限期改正 D、D.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出租、出借或者转让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生产许可证
A、未依照规定在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上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情节严重的 B、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出租、出借或转让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且情节严重的 C、生产许可有效期满未按规定重新申请取证的 D、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产品经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或者省级监督抽查不合格,到期复查仍不合格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