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租赁李某的房屋居住。2004年1月5日,李某提出支付租金要求,张某拒绝向李某支付已到期租金。2004年4月,李某出差遭遇车祸后,住院20天,此期间未要求张某支付租金。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李某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向张某收取租金的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A、自2004年1月5日至2005年1月5日
B、自2004年1月5日至2005年1月25日
C、自2004年1月5日至2006年1月5日
D、自2004年1月5日至2006年1月25日
A、自2004年1月5日至2005年1月5日
B、自2004年1月5日至2005年1月25日
C、自2004年1月5日至2006年1月5日
D、自2004年1月5日至2006年1月25日
A、2004年3月20日,张某与李某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约定:张某将自有住房一套出租给李某居住,每月租金1000元,按月收租,租期二年,到2006年9月20日为止。合同签订后,双方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了登记手续。当日,李某交付了押金和租金后入住。此后,李某每月按期交租。2005年4月,张某因欠王某50万元,便将该房屋抵押给王某,双方订立了抵押合同,合同约定:如张某不能在2005年6月底还债,王某有权将该房屋折价抵债。王某于2005年7月起开始实现其抵押权,要求李某向其缴纳押金,被李某以王某无权收取押金为由拒绝。以后,即从2005年7月至2006年5月,无论张、王怎样催促,李某均以张、王之间存在的抵押合同不成立为由,既拒绝向张某交租,也不向王某交租,遂张某决定终止租赁合同。经查获知,自2005年7月起,张、王因抵押合同发生了诉讼,法院对该案尚未判决。
A、张某出售房屋前已依法通知李某,但李某并未参加拍卖 B、张某将自己的房屋低价出售给外祖母养老 C、张某已将房屋卖与善意第三人,但尚未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 D、张某出售房屋前已依法通知李某,但李某在之后的1个月内无任何表示
A、张某向C县烟草专卖局辖区内的持证零售户,经营地址为C县长权路69号,因其许可证将于2008年5月7日到期,故其于2008年4月3日向C县烟草专卖局提出延续申请,并按C县烟草专卖局的要求,提交了以下申请材料: B、1、申请延续的经营地址为长权路32号、负责人为张某的延续申请表。 C、2、负责人为张某的妻子李某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经营范围没有卷烟项目,该执照没有上一年度年检记录。 D、3、签订日期为2006年5月1日,有效期为两年的房屋租赁协议等有关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