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A.甲公司分立出乙,甲公司是乙公司的股东 B、B.甲公司分立出乙公司,甲公司不是乙公司的股东 C、C.甲公司分立出乙公司,甲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变 D、D.甲公司分立出乙公司,甲、乙公司对外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A、因合并、分立而存续的公司,其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申请变更登记 B、因合并、分立而解散的公司,应当申请注销登记 C、因合并、分立而新设立的公司,应当申请设立登记 D、公司合并、分立的,应当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申请登记
A、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B、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在报纸上公告 C、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在报纸上公告 D、债权人有权请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担保
A、依法设立的内资公司按照本意见办理合并.分立登记 B、依法设立的外资公司按照本意见办理合并.分立登记 C、外商投资的公司分立,存续或者新设的公司属于内资公司的,可以参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本意见办理登记 D、外商投资的公司分立,存续或者新设的公司属于外资公司的,可以参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本意见办理登记
A、自2015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分立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公司投资主体相同的公司,对分立后公司承受原公司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过程中涉及的契税尚未处理的,符合本规定的可按本规定执行 B、自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分立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公司投资主体相同的公司,对分立后公司承受原公司土地、房屋权属,减半征收契税。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过程中涉及的契税尚未处理的,符合本规定的可按本规定执行 C、自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分立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公司投资主体相同的公司,对分立后公司承受原公司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过程中涉及的契税尚未处理的,符合本规定的可按本规定执行 D、自2015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分立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公司投资主体相同的公司,对分立后公司承受原公司土地、房屋权属,减半征收契税。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过程中涉及的契税尚未处理的,符合本规定的可按本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