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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

甲公司应否对乙公司总经理孙某挪用公款事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说明理由。

A、甲股份有限公司(简称“甲公司”)于2015年3月1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简称“深交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简称“IPO”),2016年1月,中国证监会(简称“证监会”)接到举报称,甲公司的招股说明书中有财务数据造假行为。证监会调查发现,在甲公司IPO过程中,为减少应收账款余额,总会计师赵某经请示董事长钱某同意后,令公司财务人员通过外部借款、使用自由资金或伪造银行单据等手段,制造收回应收账款的假象。截至2014年12月31日,甲公司通过上述方法虚减应收账款3.5亿元。证监会调查还发现:2015年12月,甲公司持股90%的子公司乙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乙公司”)的总经理孙某,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交代了其本人擅自挪用乙公司贷款5600万元用于个人期货交易和偿还个人债务,导致5000万元无法归还的违法事实。孙某的违法行为造成乙公司巨额损失。公安机关立案后,将案情通报甲公司董事长钱某,由于乙公司是甲公司的主要利润来源之一,故甲公司利润也因此遭受巨大减损。董事长钱某,要求甲公司和乙公司的知情人员对孙某挪用公司资金案的情况严格保密。2016年1月,在未对孙某造成的巨额损失做账务处理的情况下(如果对该损失做账务处理,乙公司年底累计未分配利润应为负数),乙公司股东会会议通过了2015年年度利润分配决议,向甲公司和另一股东丙公司分别派发股利4500万元和500万元。

B、2016年3月,甲公司收到乙公司支付的2015年度股利4500万元。2016年7月1日,证监会认定:甲公司制造应收账款回收假象,在IPO申请文件中提供虚假财务数据,构成欺诈发行;甲公司未及时披露乙公司总经理孙某挪用公款一案的相关信息,构成上市后在信息披露文件中遗漏重大事项。为此,证监会决定对甲公司以及包括董事长钱某在内的7名董事、3名监事、总经理李某、总会计师赵某、甲公司保荐人等作出行政处罚。

C、甲公司独立董事王某对证监会的处罚不服,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理由是:本人并不了解会计知识,无法发现财务造假。同年7月3日,深交所决定暂停甲公司股票上市。同年7月12日,由于乙公司不能清偿其对丁银行的到期债务,丁银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认定甲公司通过违规分红抽逃出资,判令甲公司在4500万元本息范围内对乙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同年7月15日,已连续7个月持有甲公司1.01%股份的股东周某,直接以自己的名义,对包括董事长钱某在内的7名董事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7名被告赔偿甲公司因缴纳证监会罚款而产生的500万元损失。2017年4月15日,深交所作出终止甲公司股票上市的决定。

D、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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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题
[简答题] 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于2015年3月1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简称“深交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简称“IPO”),2016年1月,中国证监会(简称“证监会”)接到举报称,公司的招股说明书中有财务数据造假行为。证监会调查发现,在公司IPO过程中,为减少收账款余额,总会计师赵某经请示董事长钱某同意后,令公司财务人员通过外部借款、使用自由资金或伪造银行单据等手段,制造收回收账款的假象。截至2014年12月31日,公司通过上述方法虚减收账款3.5亿元。证监会调查还发现:2015年12月,公司持股90%的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公司”)的经理孙某,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交代了其本人擅自挪用公司贷款5600万元用于个人期货交易和偿还个人债务,导致5000万元无法归还的违法事实。孙某的违法行为造成公司巨额损失。公安机关立案后,将案情通报公司董事长钱某,由于公司公司的主要利润来源之一,故公司利润也因此遭受巨大减损。董事长钱某,要求公司公司的知情人员对孙某挪用公司资金案的情况严格保密。2016年1月,在未对孙某造成的巨额损失做账务处理的情况下(如果对该损失做账务处理,公司年底累计未分配利润为负数),公司股东会会议通过了2015年年度利润分配决议,向公司和另一股东丙公司分别派发股利4500万元和500万元。 2016年3月,公司收到公司支付的2015年度股利4500万元。2016年7月1日,证监会认定:公司制造收账款回收假象,在IPO申请文件中提供虚假财务数据,构成欺诈发行;公司未及时披露公司经理孙某挪用公款一案的相关信息,构成上市后在信息披露文件中遗漏重大事项。为此,证监会决定对公司以及包括董事长钱某在内的7名董事、3名监事、经理李某、总会计师赵某、公司保荐人等作出行政处罚。 公司独立董事王某对证监会的处罚不服,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理由是:本人并不了解会计知识,无法发现财务造假。同年7月3日,深交所决定暂停公司股票上市。同年7月12日,由于公司不能清偿其对丁银行的到期债务,丁银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认定公司通过违规分红抽逃出资,判令公司在4500万元本息范围内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同年7月15日,已连续7个月持有公司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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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题
[简答题] 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于2015年3月1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简称“深交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简称“IPO”),2016年1月,中国证监会(简称“证监会”)接到举报称,公司的招股说明书中有财务数据造假行为。证监会调查发现,在公司IPO过程中,为减少收账款余额,总会计师赵某经请示董事长钱某同意后,令公司财务人员通过外部借款、使用自由资金或伪造银行单据等手段,制造收回收账款的假象。截至2014年12月31日,公司通过上述方法虚减收账款3.5亿元。证监会调查还发现:2015年12月,公司持股90%的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公司”)的经理孙某,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交代了其本人擅自挪用公司贷款5600万元用于个人期货交易和偿还个人债务,导致5000万元无法归还的违法事实。孙某的违法行为造成公司巨额损失。公安机关立案后,将案情通报公司董事长钱某,由于公司公司的主要利润来源之一,故公司利润也因此遭受巨大减损。董事长钱某,要求公司公司的知情人员对孙某挪用公司资金案的情况严格保密。2016年1月,在未对孙某造成的巨额损失做账务处理的情况下(如果对该损失做账务处理,公司年底累计未分配利润为负数),公司股东会会议通过了2015年年度利润分配决议,向公司和另一股东丙公司分别派发股利4500万元和500万元。 2016年3月,公司收到公司支付的2015年度股利4500万元。2016年7月1日,证监会认定:公司制造收账款回收假象,在IPO申请文件中提供虚假财务数据,构成欺诈发行;公司未及时披露公司经理孙某挪用公款一案的相关信息,构成上市后在信息披露文件中遗漏重大事项。为此,证监会决定对公司以及包括董事长钱某在内的7名董事、3名监事、经理李某、总会计师赵某、公司保荐人等作出行政处罚。 公司独立董事王某对证监会的处罚不服,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理由是:本人并不了解会计知识,无法发现财务造假。同年7月3日,深交所决定暂停公司股票上市。同年7月12日,由于公司不能清偿其对丁银行的到期债务,丁银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认定公司通过违规分红抽逃出资,判令公司在4500万元本息范围内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同年7月15日,已连续7个月持有公司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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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题
[简答题] 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于2015年3月1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简称“深交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简称“IPO”),2016年1月,中国证监会(简称“证监会”)接到举报称,公司的招股说明书中有财务数据造假行为。证监会调查发现,在公司IPO过程中,为减少收账款余额,总会计师赵某经请示董事长钱某同意后,令公司财务人员通过外部借款、使用自由资金或伪造银行单据等手段,制造收回收账款的假象。截至2014年12月31日,公司通过上述方法虚减收账款3.5亿元。证监会调查还发现:2015年12月,公司持股90%的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公司”)的经理孙某,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交代了其本人擅自挪用公司贷款5600万元用于个人期货交易和偿还个人债务,导致5000万元无法归还的违法事实。孙某的违法行为造成公司巨额损失。公安机关立案后,将案情通报公司董事长钱某,由于公司公司的主要利润来源之一,故公司利润也因此遭受巨大减损。董事长钱某,要求公司公司的知情人员对孙某挪用公司资金案的情况严格保密。2016年1月,在未对孙某造成的巨额损失做账务处理的情况下(如果对该损失做账务处理,公司年底累计未分配利润为负数),公司股东会会议通过了2015年年度利润分配决议,向公司和另一股东丙公司分别派发股利4500万元和500万元。 2016年3月,公司收到公司支付的2015年度股利4500万元。2016年7月1日,证监会认定:公司制造收账款回收假象,在IPO申请文件中提供虚假财务数据,构成欺诈发行;公司未及时披露公司经理孙某挪用公款一案的相关信息,构成上市后在信息披露文件中遗漏重大事项。为此,证监会决定对公司以及包括董事长钱某在内的7名董事、3名监事、经理李某、总会计师赵某、公司保荐人等作出行政处罚。 公司独立董事王某对证监会的处罚不服,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理由是:本人并不了解会计知识,无法发现财务造假。同年7月3日,深交所决定暂停公司股票上市。同年7月12日,由于公司不能清偿其对丁银行的到期债务,丁银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认定公司通过违规分红抽逃出资,判令公司在4500万元本息范围内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同年7月15日,已连续7个月持有公司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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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题
[简答题] 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于2015年3月1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简称“深交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简称“IPO”),2016年1月,中国证监会(简称“证监会”)接到举报称,公司的招股说明书中有财务数据造假行为。证监会调查发现,在公司IPO过程中,为减少收账款余额,总会计师赵某经请示董事长钱某同意后,令公司财务人员通过外部借款、使用自由资金或伪造银行单据等手段,制造收回收账款的假象。截至2014年12月31日,公司通过上述方法虚减收账款3.5亿元。证监会调查还发现:2015年12月,公司持股90%的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公司”)的经理孙某,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交代了其本人擅自挪用公司贷款5600万元用于个人期货交易和偿还个人债务,导致5000万元无法归还的违法事实。孙某的违法行为造成公司巨额损失。公安机关立案后,将案情通报公司董事长钱某,由于公司公司的主要利润来源之一,故公司利润也因此遭受巨大减损。董事长钱某,要求公司公司的知情人员对孙某挪用公司资金案的情况严格保密。2016年1月,在未对孙某造成的巨额损失做账务处理的情况下(如果对该损失做账务处理,公司年底累计未分配利润为负数),公司股东会会议通过了2015年年度利润分配决议,向公司和另一股东丙公司分别派发股利4500万元和500万元。 2016年3月,公司收到公司支付的2015年度股利4500万元。2016年7月1日,证监会认定:公司制造收账款回收假象,在IPO申请文件中提供虚假财务数据,构成欺诈发行;公司未及时披露公司经理孙某挪用公款一案的相关信息,构成上市后在信息披露文件中遗漏重大事项。为此,证监会决定对公司以及包括董事长钱某在内的7名董事、3名监事、经理李某、总会计师赵某、公司保荐人等作出行政处罚。 公司独立董事王某对证监会的处罚不服,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理由是:本人并不了解会计知识,无法发现财务造假。同年7月3日,深交所决定暂停公司股票上市。同年7月12日,由于公司不能清偿其对丁银行的到期债务,丁银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认定公司通过违规分红抽逃出资,判令公司在4500万元本息范围内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同年7月15日,已连续7个月持有公司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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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题
[简答题] 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于2015年3月1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简称“深交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简称“IPO”),2016年1月,中国证监会(简称“证监会”)接到举报称,公司的招股说明书中有财务数据造假行为。证监会调查发现,在公司IPO过程中,为减少收账款余额,总会计师赵某经请示董事长钱某同意后,令公司财务人员通过外部借款、使用自由资金或伪造银行单据等手段,制造收回收账款的假象。截至2014年12月31日,公司通过上述方法虚减收账款3.5亿元。证监会调查还发现:2015年12月,公司持股90%的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公司”)的经理孙某,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交代了其本人擅自挪用公司贷款5600万元用于个人期货交易和偿还个人债务,导致5000万元无法归还的违法事实。孙某的违法行为造成公司巨额损失。公安机关立案后,将案情通报公司董事长钱某,由于公司公司的主要利润来源之一,故公司利润也因此遭受巨大减损。董事长钱某,要求公司公司的知情人员对孙某挪用公司资金案的情况严格保密。2016年1月,在未对孙某造成的巨额损失做账务处理的情况下(如果对该损失做账务处理,公司年底累计未分配利润为负数),公司股东会会议通过了2015年年度利润分配决议,向公司和另一股东丙公司分别派发股利4500万元和500万元。 2016年3月,公司收到公司支付的2015年度股利4500万元。2016年7月1日,证监会认定:公司制造收账款回收假象,在IPO申请文件中提供虚假财务数据,构成欺诈发行;公司未及时披露公司经理孙某挪用公款一案的相关信息,构成上市后在信息披露文件中遗漏重大事项。为此,证监会决定对公司以及包括董事长钱某在内的7名董事、3名监事、经理李某、总会计师赵某、公司保荐人等作出行政处罚。 公司独立董事王某对证监会的处罚不服,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理由是:本人并不了解会计知识,无法发现财务造假。同年7月3日,深交所决定暂停公司股票上市。同年7月12日,由于公司不能清偿其对丁银行的到期债务,丁银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认定公司通过违规分红抽逃出资,判令公司在4500万元本息范围内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同年7月15日,已连续7个月持有公司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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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题
[简答题] 公司与龙某签订一投资合同,约定:双方各出资200万元,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公司以其土地使用权出资,龙某以现金和专利技术出资(双方出资物已经验资);龙某任董事长兼经理公司亏损按出资比例分担。双方拟定的公司章程未对如何承担公司亏损作出规定,其他内容与投资合同内容一致。公司经工商登记后,在公司用以出资的土地上生产经营,但公司未将土地使用权过户到公司。 2006年3月,公司向丙银行借款200万元,公司以自己名义用上述土地使用权作抵押担保。同年4月,公司提出退出公司,龙某书面表示同意。2006年8月,法院判决公司偿还丙银行上述贷款本息共240万元,并判决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此时,公司已资不抵债,净亏损180万元。另查明,龙某在公司成立后将120万元注册资金转出,替朋友偿还债务。 基于上述情况,丙银行在执行过程中要求公司和龙某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公司认为,自己为担保行为时,土地属公司所有,故其抵押行为无效,且公司已于货款后1个月退出了公司,因此,其对240万元贷款本息不承担责任;另外公司注册资金中的120万元被龙某占用,龙某退出120万元的一半给公司。龙某则认为,公司成立时公司投资不到位,故公司成立无效,公司的亏损公司按投资合同约定承担一半。 公司否承担公司亏损的一半?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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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题
[简答题] 公司与龙某签订一投资合同,约定:双方各出资200万元,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公司以其土地使用权出资,龙某以现金和专利技术出资(双方出资物已经验资);龙某任董事长兼经理公司亏损按出资比例分担。双方拟定的公司章程未对如何承担公司亏损作出规定,其他内容与投资合同内容一致。公司经工商登记后,在公司用以出资的土地上生产经营,但公司未将土地使用权过户到公司。 2000年3月,公司向丙银行借款200万元,公司以自己名义用上述土地使用权作抵押担保。同年4月,公司提出退出公司,龙某书面表示同意。2003年8月,法院判决公司偿还丙银行上述货款本息共240万元,并判决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此时,公司已资不抵债,净亏损180万元。另查明,龙某在公司成立后将120万元注册资金转出,替朋友偿还债务。 基于上述情况,丙银行在执行过程中要求公司和龙某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公司认为,自己为担保行为时,土地属公司所有,故其抵押行为无效,且公司已于货款后1个月退出了公司,因此,其对240万元贷款本息不承担责任;另外公司注册资金中的120万元被龙某占用,龙某退出120万元的一半给公司。龙某则认为,公司成立时公司投资不到位,故公司成立无效,公司的亏损公司按投资合同约定承担一半。 公司否承担公司亏损的一半?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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