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资产处置项目审议过程中,未按规定执行处审会集体审议制度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处分。
A、警告至记过
B、记过至撤职
C、记大过至撤职
D、警告至降职
A、警告至记过
B、记过至撤职
C、记大过至撤职
D、警告至降职
A、未经批准或者未按批准规定,擅自进行股权投资、股权处置的 B、在股权投资过程中蓄意操纵投资行为、抬高投资价格,或者在股权处置过程中侵吞国有资产、故意低价转让或核销国有产权,损害公司利益的 C、违规设立职工持股公司的 D、股权管理人员越权审批或未按规定审批股权管理事项的 E、受委派的股东代表、董事、监事和管理层人员不正确履行职责,给公司造成较大损失的
A、不符合规定范围和标准抵入资产 B、未按规定权限和审批程序接收、处置抵债资产 C、擅自放弃抵债资产合法权益 D、未依法办理有关产权过户手续 E、擅自动用、出租抵债资产或未经批准擅自将抵债资产转为自用
A、资产公司法定代表人及分支机构负责人对资产处置的过程和结果负责 B、资产公司法定代表人及分支机构负责人参加资产处置专门审核机构的,必须对审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 C、直接参与资产处置的部门负责人及有关人员可以列席资产处置专门审核机构资产处置审核会议,介绍资产处置方案的有关情况 D、资产公司和分支机构审计与纪检、监察人员应列席资产处置审核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