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去可扣除项目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可扣除的项目包括()。
A、成本
B、费用
C、损失
D、个人所得税
A、成本
B、费用
C、损失
D、个人所得税
A、个体工商户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销售收入的5‰ B、个体工商户按规定缴纳的工商管理费、个体劳动者协会会费、摊位费,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允许按实际发生额在税前扣除 C、合伙企业的个人投资者以企业资金为本人支付购买家用汽车支出,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利润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D、个体工商户为全体人员实际支付的合理的工资、薪金,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可以据实扣除 E、个体工商户为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和新工艺而购置测试仪器和实验性装置发生的购置费,允许全额在发生当期扣除
A、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不再征收企业所得税 B、按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不再征收企业所得税 C、先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再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D、先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再按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A、个人对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后,工商登记改变为个体工商户的,应征收企业所得税,再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B、个人对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后,工商登记改变为个体工商户的,不再征收企业所得税,仅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C、个人对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后,工商登记仍为企业的,承包、承租人对企业经营成果不拥有所有权,仅按合同规定取得固定所得的,承包、承租人取得的所得按“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D、个人对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后,工商登记仍为企业的,承包、承租人按合同规定只向发包方、出租方缴纳一定的费用,缴纳承包、承租费后的企业的经营成果归承包、承租人所有的,其取得的所得,按“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