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固定探火和失火报警系统,按探测器的种类采用不同方式进行(),检查探测器的可靠性,并检查本身的自检功能和故障报警功能。
A、 效用试验
B、 模拟试验
C、 使用试验
D、 外观检查
A、 效用试验
B、 模拟试验
C、 使用试验
D、 外观检查
A、所有要求设置的探火和失火报警系统应在船舶所有营运时间内正常工作。 B、任何探测器或手动报警按钮扭动时,应在火警指示装置上发出声、光火警信号。 C、除可允许在控制板上关闭防火门和具有类似功能外,自动探火系统也可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D、在船上应具备有用于实验和维修的备件和适当说明。
A、失火时,探测回路损坏部位不得超过1处; B、具有确保发生回路中任何故障(如动力被切断、短路、接地)将不会导致整个回路失效的必要措施 C、整个布置应能使系统在故障时恢复到最初结构状态 D、最先发出的火灾报警信号应不妨碍其他任何探测器激发另外的火灾报警的信号
A、 验证周期无人值班机器处所的报警信号显示,应能在驾驶室和负责的轮机员听到和看到报警信号,当驾驶室无人值班时,应能在负责值班员的处所发出警报。 B、 对感温探测器、感烟探测器、火焰探测器进行功能试验。 C、 验证当任何探测器或手动报警按钮动作时,在控制板和指示装置上发出声、光火警信号,如在3min内信号未引起注意,则应向所有船员起居处所和服务处所、控制站以及A类机器处所自动发出声响报警。 D、 当手动复员后,声响信号消除,但消除后再有火灾报警信号输入时,应能重新发出声光报警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