血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有关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A、擅自采集原料血浆,买卖血液的
B、违反输血技术操作规程、有关质量规范和标准的
C、擅自涂改、毁损或者不按规定保存工作记录的
D、重复使用一次性卫生器材的
A、擅自采集原料血浆,买卖血液的
B、违反输血技术操作规程、有关质量规范和标准的
C、擅自涂改、毁损或者不按规定保存工作记录的
D、重复使用一次性卫生器材的
A、未经批准,擅自设置血站,开展采供血活动的; B、已取得设置批准但尚未取得《血站执业许可证》即开展采供血活动,或者《血站执业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再次登记仍开展采供血活动的; C、租用、借用、出租、出借、变造、伪造《血站执业许可证》开展采供血活动的; D、以上三项都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