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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选题】

电视台播放他人享有著作权的录像制品,应当取得()许可,并支付报酬。

A、表演者

B、著作权人

C、录像制作者

D、原播放该录像制品的电视台

更多“电视台播放他人享有著作权的录像制品,应当取得()许可,并支付报酬。”相关的问题
第1题

A、作权人  B、表演者  C、录像制作者  D、原播放录像制品视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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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题

A、播放他人未发表作品应当取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B、播放已经出版录音制品,可以不经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  C、视台播放他人电影作品营区制片者许可,并支付报酬  D、播放他人录像制品,可以不取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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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题

A、广播电台、视台有权禁止未经许可行为包括将其播放广播、电视录制在音像载体上以及复制音像载体  B、广播电台、视台有权禁止未经许可行为包括将其播放广播、电视转播  C、广播电台、视台播放他人未发表作品,可以不经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  D、广播电台、视台播放他人已发表作品,可以不经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  E、广播电台、视台无权禁止未经许可行为包括将其播放广播、电视录制在音像载体上以及复制音像载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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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题

A、播放他人已发表作品,可以不支付报酬  B、视台播放他人电影作品,可以不取得制片者许可  C、播放他人未发表作品,应当取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D、播放已经出版录音制品应当支付报酬  E、视台播放他人电影作品应当取得制片者许可,并支付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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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题

A、广播电台和视台有权禁止未经许可将其播放广播及电视转播  B、广播电台和视台有权禁止未经许可将其播放广播及电视录制在音像载体上以及复制音像载体  C、上述权利保护期为50年  D、广播电台和视台有权决定播放他人未发表作品并支付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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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题

A、出版者权利  B、作者允许他人进行表演权利  C、录音录像制作者权利  D、广播电台、视台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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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题
[简答题] 原告北京华企多媒体制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企公司)和中国录音录像出版总社(以下简称中录总社)因与被告山东视台发生作权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原告诉称:二原告是电视连续剧《一路等候)}(以下简称《一》剧)制片人,依法对该剧享有作权。被告山东视台未经原告许可,就采用电视卫星传输播放方式向中国大陆地区及亚洲地区播放《一》剧。被告此行为严重侵害了原告作权,且该侵权行为不可逆转。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公开致歉,赔偿经济损失78万元。  被告山东视台辩称:《一》剧是山东宏智广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智公司)通过北海大众电视文化艺术发展公司(以下简称大众公司),从杭州福莱特广告创意中心(以下简称创意中心)取得山东地区播映权。宏智公司又与被告签订合同,将《一》剧在我台播出。签订合同时,被告对宏智公司播映权进行了考查,且在合同中约定了作权责任承担问题。因此,被告是经过合法授权播出《一》剧,并不是盗播,未侵犯原告权利。请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中录总社持有广播电影电视部颁发电视剧制作许可证。1995年2月,中录总社与原告华企公司签订了联合制作(-一》剧合同书。合同约定:《一》剧拍摄资金由华企公司提供,必要文件由中录总社提供,作权归双方共同享有。《一》剧电视作品中应标明“中国录音录像出版总社与北京华企多媒体制作有限公司联合摄制”文字并应附有“本电视剧文字作品、音像作品、音乐作品之作权,均由作权人所有。未经许可,不得使用”声明文字。华企公司负责全权处理《一》剧电视播映权许可使用事宜。  1996年4月,原告华企公司在《一》剧摄制完成后,与创意中心就该剧播映权签订有偿转让合同。合同约定:华企公司同意将《一》剧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范围内地面无线电视(非上星)播映权作价340万元转让给创意中心独家享有,有效期为合同签订之日起二年。关于《一》剧卫星电视播映权,华企公司和中录总社均未转让给他人。  1996年8月,被告与宏智公司签订合同。宏智公司购买了大众公司25集电视剧《一路等候》在山东地区视台播出权,同意该剧在被告(卫视台)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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