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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选题】

2007年B公司因进行债务担保,于当期确认预计负债50万元。税法规定债务担保支出不得在税前列支。则本期由此产生的暂时性差异为()。

A、0

B、可抵扣暂时性差异50万元

C、应纳税暂时性差异50万元

D、不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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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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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题

A、201412月31日,按照或有事项确认负债的条件确认预计负债并作出披露  B、201412月31日,对此事项按照或有负债作出披露  C、20153月6日,按照资产负债表日后非调整事项处理  D、20153月6日,按照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处理,调整会计报表相关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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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题
[简答题] 2×156月1日,长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城公司”)应收红叶公司的账款为1000万元,已计提坏账准备100万元,双方协商进行债务重组,红叶公司以~批产品和一项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抵偿上述债务。该批产品成本为500万元,未计提存货跌价准备,债务重组日的公允价值为520万元,增值税税额为88.4万元;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账面价值为300万元,其中公允价值变动为100万元,债务重组日的公允价值为310万元,当日双方债权债务解除。长城公司收到的资产均不改变用途。2×1512月31日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人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为500万元,2×165月1日业务发展需要,长城公司将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与丁公司的一条生产线进行资产交换。当日,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公允价值为520万元,换入生产线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为400万元,增值税税额为68万元。丁公司该生产线账面价值为300万元,假定生产线的增值税不另行支付,丁公司向长城公司支付补价52万元,该交换具有商业实质。不考虑其他素的影响。计算交换日长城公司换入生产线的人账价值,并编制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相关的会计分录。(答案中的金额单位用万元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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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题
[简答题] A公司为2004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上市公司,其公司章程中明确规定:公司可对外提供担保,金额在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担保,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决议批准,甲为A公司的董事长,未持有A公司股票。200612月,A公司的股价跌人低谷,甲拟购入A公司10万股股票。自有资金不足,甲向同为A公司董事的乙请求借款200万元。但乙提出:只有在有担保时,才愿意提供借款,甲请求A公司为其借款提供担保。200612月20日,A公司召开董事会,A公司共有董事9人,出席会议的有6人(包括甲和乙)。董事会会议讨论了A公司未来经营计划等问题,并讨论了为甲提供担保的问题,董事会认为甲的经济状况良好,信用风险不大,同意为其借款提供担保,在董事会讨论该担保事项和对此进行决议时,甲和乙均予以回避,且未参与表决,其余4位董事一致投票通过了为甲向乙借款提供担保的决议。200612月25日,甲在获得200万元借款之后,以每股22元的价格买入A公司股票10万股,并向A公司报告,20071月5日,甲以每股26元的价格出售了3万股股票,并向A公司报告。丙在20071月5日买入A公司股票1万股,成为A公司的股东,丙从A公司的公告中发现了A公司为甲提供担保及甲买卖本公司股票的事情后,于20071月9日要求A公司董事会收回甲买卖股票的收益,董事会一直未予以理会。20072月12日,丙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了两个诉讼,在第1个诉讼中,丙认为董事会决议未获通过,理由是董事会批准A公司为甲提供担保的决议只有4位董事同意,不足全体董事过半数;在第2个诉讼中,丙要求甲将股票买卖所得收益上缴给A公司。丙是否有资格提起第2个诉讼?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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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题
[简答题] A公司为2004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上市公司,其公司章程中明确规定:公司可对外提供担保,金额在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担保,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决议批准,甲为A公司的董事长,未持有A公司股票。200612月,A公司的股价跌人低谷,甲拟购入A公司10万股股票。自有资金不足,甲向同为A公司董事的乙请求借款200万元。但乙提出:只有在有担保时,才愿意提供借款,甲请求A公司为其借款提供担保。200612月20日,A公司召开董事会,A公司共有董事9人,出席会议的有6人(包括甲和乙)。董事会会议讨论了A公司未来经营计划等问题,并讨论了为甲提供担保的问题,董事会认为甲的经济状况良好,信用风险不大,同意为其借款提供担保,在董事会讨论该担保事项和对此进行决议时,甲和乙均予以回避,且未参与表决,其余4位董事一致投票通过了为甲向乙借款提供担保的决议。200612月25日,甲在获得200万元借款之后,以每股22元的价格买入A公司股票10万股,并向A公司报告,20071月5日,甲以每股26元的价格出售了3万股股票,并向A公司报告。丙在20071月5日买入A公司股票1万股,成为A公司的股东,丙从A公司的公告中发现了A公司为甲提供担保及甲买卖本公司股票的事情后,于20071月9日要求A公司董事会收回甲买卖股票的收益,董事会一直未予以理会。20072月12日,丙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了两个诉讼,在第1个诉讼中,丙认为董事会决议未获通过,理由是董事会批准A公司为甲提供担保的决议只有4位董事同意,不足全体董事过半数;在第2个诉讼中,丙要求甲将股票买卖所得收益上缴给A公司。甲买入A公司股票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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