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区工商局与某区公安分局联合对甲某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甲某以某区工商局为被告起诉,人民法院认为应追加某区公安分局为被告,甲某不同意,请问人民法院应如何处理?()
A、裁定驳回起诉
B、裁决驳回诉讼请求
C、继续进行诉讼
D、通知某区公安分局以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
A、裁定驳回起诉
B、裁决驳回诉讼请求
C、继续进行诉讼
D、通知某区公安分局以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
A、某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与区消费者协会对该区电器市场进行联合检查中,认为个体工商户甲销售的电器不符合质量标准,便共同署名对其作出罚款并没收所有电器的行政处罚决定。甲不服,决定向市工商局申请复议。但他在去市工商局的途中不幸车祸身亡。其子乙遂于第二天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没有向市工商局申请复议。该诉讼以区工商局为被告,要求被告撤销行政处罚决定。同时乙一并提起行政赔偿诉讼,要求赔偿因没收电器而造成的经济损失。区人民法院审理该案,追加区消费者协会为共同被告,同时驳回行政赔偿请求,要求原告先向工商局请求解决。
A、市工商局的处罚行为违反了“一 事不再罚”原则 B、市工商局的处罚行为未违反“一事不再罚”原则 C、市卫生不可当场作出处罚决定 D、市卫生局和工商局应报请共同上 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
A、县卫生局已经对甲进行了行政处罚,根据“一事不再罚”原则,县工商局不能就甲的同一违法行为再进行行政处罚 B、尽管县卫生局已经对甲进行了行政处罚,但是县工商局仍然可以就甲的同一违法行为进行处罚,所以该案中县工商局的处罚行为是正确的 C、因为县卫生局已经对甲进行了罚款,所以根据“一事不再罚”原则,县工商局不能再对甲进行罚款 D、县工商局可以对甲进行行政处罚,但是只能在警告和罚款之间选择一种实施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