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职业病报告办法》第六条,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指定相应的劳动卫生职业病防治院(所)或卫生防疫机构(以下简称卫生监督机构)负责职业病报告工作,被指定的单位应设()负责具体工作。
A、专职领导
B、专门部门
C、专职或兼职人员
D、医务所
A、专职领导
B、专门部门
C、专职或兼职人员
D、医务所
A、对未作检测或未作评价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应说明理由,并将其可能对劳动者产生的健康影响告知用人单位。 B、对于标注致癌性标识、(敏)标识、(皮)标识的化学物质,应重点提示用人单位采取工程控制措施和个体防护措施以有效地减少或消除接触,尽可能保持最低接触水平。 C、所有进入作业场所的劳动者均应纳入评价范围,但不包括劳务派遣用工、外协<外包>用工。 D、开展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和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时,检测工作必须由本机构完成。需要委托检测的,应按照本办法第六条执行。 E、开展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时,应按有关规范要求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检测,评价其防护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