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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

小张大学毕业前参加了北京市政府组织的“村官”考试,即选聘应届高校毕业生到村级组织任职的考试。小张顺利通过了有关部门组织的笔试、面试等测试环节,被正式录用为北京市某区某村的村委会主任助理。家乡的人都替小张高兴,有的人还认为小张当上了北京市公务员。然而,也有人认为小张当上“村官”不意味着他当上了公务员。何谓公务员?

更多“小张大学毕业前参加了北京市政府组织的“村官”考试,即选聘应届高校毕业生到村级组织任职的考试。小张顺利通过了有关部门组织的笔试、面试等测试环节,被正式录用为北京市某区某村的村委会主任助理。家乡的人都替小张高兴,有的人还认为小张当上了北京市公务员。然而,也有人认为小张当上“村官”不意味着他当上了公务员。何谓公务员?”相关的问题
第1题
[简答题] 1994年9月,田某考入北京科技大学,取得本科学籍。1996年2月29日,田某在参加电磁学课程补考过程中,随身携带写有电磁学公式纸条并被发现。同年3月5日,北京科技大学认定田某行为是考试作弊,决定对田某按退学处理,并于4月10日填发学籍变动通知。但是,北京科技大学没有直接向田某宣布处分和送达变更学籍通知,也未给田某办理退学手续。田某继续在北京科技大学以在校学生身份参加正常学习及学校组织其他各项活动,北京科技大学也每年都收取田某交纳教育费,并为田某注册、发放大学生补助津贴、安排其参加毕业设计等。田某在北京科技大学4年学习中,成绩全部合格,并且还获得优秀毕业论文。1998年毕业之际,北京科技大学认为田某已被退学处理,其学籍已被取消,不具备高校大学毕业条件,拒绝给田某颁发毕业证、学位证、办理毕业派遣手续。田某不服并向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北京科技大学为其颁发毕业证、学位证一、办理派遣手续、赔偿经济损失3000元及在校报上公开赔礼道歉。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于1999年2月14日作出一审判决:被告北京科技大学在30日内向原告田某颁发毕业证、60日内召集本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田某学士学位资格,30日内办理派遣手续,驳回原告田某其他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北京科技大学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1999年4月26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驳回北京科技大学上诉,维持一审判决。法院判令被告在特定期限内履行一系列特定内容义务是否侵犯行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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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题
[简答题] 1994年9月,田某考入北京科技大学,取得本科学籍。1996年2月29日,田某在参加电磁学课程补考过程中,随身携带写有电磁学公式纸条并被发现。同年3月5日,北京科技大学认定田某行为是考试作弊,决定对田某按退学处理,并于4月10日填发学籍变动通知。但是,北京科技大学没有直接向田某宣布处分和送达变更学籍通知,也未给田某办理退学手续。田某继续在北京科技大学以在校学生身份参加正常学习及学校组织其他各项活动,北京科技大学也每年都收取田某交纳教育费,并为田某注册、发放大学生补助津贴、安排其参加毕业设计等。田某在北京科技大学4年学习中,成绩全部合格,并且还获得优秀毕业论文。1998年毕业之际,北京科技大学认为田某已被退学处理,其学籍已被取消,不具备高校大学毕业条件,拒绝给田某颁发毕业证、学位证、办理毕业派遣手续。田某不服并向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北京科技大学为其颁发毕业证、学位证一、办理派遣手续、赔偿经济损失3000元及在校报上公开赔礼道歉。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于1999年2月14日作出一审判决:被告北京科技大学在30日内向原告田某颁发毕业证、60日内召集本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田某学士学位资格,30日内办理派遣手续,驳回原告田某其他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北京科技大学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1999年4月26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驳回北京科技大学上诉,维持一审判决。北京科技大学作出退学处分是否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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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题
[简答题] 1994年9月,田某考入北京科技大学,取得本科学籍。1996年2月29日,田某在参加电磁学课程补考过程中,随身携带写有电磁学公式纸条并被发现。同年3月5日,北京科技大学认定田某行为是考试作弊,决定对田某按退学处理,并于4月10日填发学籍变动通知。但是,北京科技大学没有直接向田某宣布处分和送达变更学籍通知,也未给田某办理退学手续。田某继续在北京科技大学以在校学生身份参加正常学习及学校组织其他各项活动,北京科技大学也每年都收取田某交纳教育费,并为田某注册、发放大学生补助津贴、安排其参加毕业设计等。田某在北京科技大学4年学习中,成绩全部合格,并且还获得优秀毕业论文。1998年毕业之际,北京科技大学认为田某已被退学处理,其学籍已被取消,不具备高校大学毕业条件,拒绝给田某颁发毕业证、学位证、办理毕业派遣手续。田某不服并向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北京科技大学为其颁发毕业证、学位证一、办理派遣手续、赔偿经济损失3000元及在校报上公开赔礼道歉。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于1999年2月14日作出一审判决:被告北京科技大学在30日内向原告田某颁发毕业证、60日内召集本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田某学士学位资格,30日内办理派遣手续,驳回原告田某其他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北京科技大学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1999年4月26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驳回北京科技大学上诉,维持一审判决。原告田某赔偿请求与赔礼道歉请求为何被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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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题
[简答题] 1994年9月,原告田永考入北京科技大学下属应用科学学院物理化学系,取得本科生学籍。1996年2月29日,田永在参加电磁学课程补考过程中,随身携带写有电磁学公式纸条,中途去厕所时,纸条掉出,被监考教师发现。监考教师虽未发现田永有偷看纸条行为,但还是按照纪律,当即停止田永考试。北京科技大学于同年3月5日按照“068号通知”第三条第五项关于“夹带者,包括写在手上等作弊行为者”规定,认定田永行为是考试作弊,根据第一条“凡考试作弊者,一律按退学处理”规定,决定对田永按退学处理,4月10日填发学籍变动通知。但是,北京科技大学没有直接向田永宣布处分决定和送达变更学籍通知,也未给田永办理退学手续。田永继续在该校以在校大学身份参加正常学习及学校组织活动。 1996年3月,原告田永学生证丢失,未进行1995-1996学年第二学期注册。同年9月,被告北京科技大学为田永补办学生证。其后,北京科技大学每学年均收田永交纳教育费,并为田永进行注册、发放大学生补助津贴,还安排田永参加大学毕业实习设计,并由论文指导教师领取学校发放毕业设计结业费。田永还以该校大学名义参加考试,先后取得大学英语四级、计算机应用水平测试BASIC语言合格证书。田永在该校学习4年中,成绩全部合格,通过毕业实习、设计及论文答辩,获得优秀毕业论文及毕业总成绩全班第9名。北京科技大学对以上事实没有争议。 1998年6月,被告北京科技大学有关部门以原告田永不具有学籍为由,拒绝为其颁发毕业证,进而也未向教育行政部门呈报毕业派遣资格表。田永所在应用学院及物理化学系认为,田永符合大学毕业和授予学士学位条件,由于学院正在与学校交涉田永学籍问题,故在向学校报送田永所在班级授予学士学位表时,暂未给田永签字,准备等田永学籍问题解决后再签,学校也因此没有将田永列入授予学士学位名单内交本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请求判令被告: (1)为田永颁发毕业证、学位证; (2)及时有效地为田永办理毕业派遣手续; (3)赔偿田永经济损失3000元; (4)在校报上公开向田永赔礼道歉,为其恢复名誉;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北京科技大学为此案向法院提交证据有: (1)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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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题
[简答题] 1994年9月,原告田永考入北京科技大学下属应用科学学院物理化学系,取得本科生学籍。1996年2月29日,田永在参加电磁学课程补考过程中,随身携带写有电磁学公式纸条,中途去厕所时,纸条掉出,被监考教师发现。监考教师虽未发现田永有偷看纸条行为,但还是按照纪律,当即停止田永考试。北京科技大学于同年3月5日按照“068号通知”第三条第五项关于“夹带者,包括写在手上等作弊行为者”规定,认定田永行为是考试作弊,根据第一条“凡考试作弊者,一律按退学处理”规定,决定对田永按退学处理,4月10日填发学籍变动通知。但是,北京科技大学没有直接向田永宣布处分决定和送达变更学籍通知,也未给田永办理退学手续。田永继续在该校以在校大学身份参加正常学习及学校组织活动。 1996年3月,原告田永学生证丢失,未进行1995-1996学年第二学期注册。同年9月,被告北京科技大学为田永补办学生证。其后,北京科技大学每学年均收田永交纳教育费,并为田永进行注册、发放大学生补助津贴,还安排田永参加大学毕业实习设计,并由论文指导教师领取学校发放毕业设计结业费。田永还以该校大学名义参加考试,先后取得大学英语四级、计算机应用水平测试BASIC语言合格证书。田永在该校学习4年中,成绩全部合格,通过毕业实习、设计及论文答辩,获得优秀毕业论文及毕业总成绩全班第9名。北京科技大学对以上事实没有争议。 1998年6月,被告北京科技大学有关部门以原告田永不具有学籍为由,拒绝为其颁发毕业证,进而也未向教育行政部门呈报毕业派遣资格表。田永所在应用学院及物理化学系认为,田永符合大学毕业和授予学士学位条件,由于学院正在与学校交涉田永学籍问题,故在向学校报送田永所在班级授予学士学位表时,暂未给田永签字,准备等田永学籍问题解决后再签,学校也因此没有将田永列入授予学士学位名单内交本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请求判令被告: (1)为田永颁发毕业证、学位证; (2)及时有效地为田永办理毕业派遣手续; (3)赔偿田永经济损失3000元; (4)在校报上公开向田永赔礼道歉,为其恢复名誉;承担本案诉讼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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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题

A、1994年9月,原告田永考入北京科技大学下属应用科学学院物理化学系,取得本科生学籍。1996年2月29日,田永在参加电磁学课程补考过程中,随身携带写有电磁学公式纸条,中途去厕所时,纸条掉出,被监考教师发现。监考教师虽未发现田永有偷看纸条行为,但还是按照纪律,当即停止田永考试。北京科技大学于同年3月5日按照“068号通知”第三条第五项关于“夹带者,包括写在手上等作弊行为者”规定,认定田永行为是考试作弊,根据第一条“凡考试作弊者,一律按退学处理”规定,决定对田永按退学处理,4月10日填发学籍变动通知。但是,北京科技大学没有直接向田永宣布处分决定和送达变更学籍通知,也未给田永办理退学手续。田永继续在该校以在校大学身份参加正常学习及学校组织活动。  B、1996年3月,原告田永学生证丢失,未进行1995-1996学年第二学期注册。同年9月,被告北京科技大学为田永补办学生证。其后,北京科技大学每学年均收田永交纳教育费,并为田永进行注册、发放大学生补助津贴,还安排田永参加大学毕业实习设计,并由论文指导教师领取学校发放毕业设计结业费。田永还以该校大学名义参加考试,先后取得大学英语四级、计算机应用水平测试BASIC语言合格证书。田永在该校学习4年中,成绩全部合格,通过毕业实习、设计及论文答辩,获得优秀毕业论文及毕业总成绩全班第9名。北京科技大学对以上事实没有争议。  C、1998年6月,被告北京科技大学有关部门以原告田永不具有学籍为由,拒绝为其颁发毕业证,进而也未向教育行政部门呈报毕业派遣资格表。田永所在应用学院及物理化学系认为,田永符合大学毕业和授予学士学位条件,由于学院正在与学校交涉田永学籍问题,故在向学校报送田永所在班级授予学士学位表时,暂未给田永签字,准备等田永学籍问题解决后再签,学校也因此没有将田永列入授予学士学位名单内交本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请求判令被告:  D、(1)为田永颁发毕业证、学位证;  E、(2)及时有效地为田永办理毕业派遣手续;  F、(3)赔偿田永经济损失3000元;  H、(4)在校报上公开向田永赔礼道歉,为其恢复名誉;承担本案诉讼费。  I、被告北京科技大学为此案向法院提交证据有:  J、(1)原告田永于1996年2月29日写下书面检查和两位监考教师书面证言,这些证据能够证明田永在考试中随身携带写有与考试科目有关内容纸条,但没有发现其偷看事实;  K、(2)原国家教委《关于加强考试管理紧急通知》、校长(94)第068号《关于严格考试管理紧急通知》、原国家教委有关领导讲话;  (3)北京科技大学教务处关于田永等三人考试过程中作弊按退学处理决定,但不能证明该决定已经直接送达给田永,也不能证明该决定已经实际执行;  (4)原国家教委高校学生司函、北京科技大学以田永考试作弊一事复查结果报告,这些书证能够证明北京科技大学部分教师、原国家教委高校学生司对田永处分一事意见,以及北京科技大学在得知这两方面意见后态度;  (5)北京科技大学《关于给予北京科技大学学生田永勒令退学处分决定》一份、《期未考试工作简报》一份,以上书证与本案没有必然关系,不能成为本案证据;  (6)北京科技大学在诉讼期间,未经法院同意自行调取唐有兰等教师证言、考试成绩单、1998届学生毕业资格和学士学位审批表、学生登记卡、学生档案登记单、学校保卫处户口办公室书证、学籍变动通知单第四联和第五联、无机94班人数统计单等书证交给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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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题

A、1994年9月,原告田永考入北京科技大学下属应用科学学院物理化学系,取得本科生学籍。1996年2月29日,田永在参加电磁学课程补考过程中,随身携带写有电磁学公式纸条,中途去厕所时,纸条掉出,被监考教师发现。监考教师虽未发现田永有偷看纸条行为,但还是按照纪律,当即停止田永考试。北京科技大学于同年3月5日按照“068号通知”第三条第五项关于“夹带者,包括写在手上等作弊行为者”规定,认定田永行为是考试作弊,根据第一条“凡考试作弊者,一律按退学处理”规定,决定对田永按退学处理,4月10日填发学籍变动通知。但是,北京科技大学没有直接向田永宣布处分决定和送达变更学籍通知,也未给田永办理退学手续。田永继续在该校以在校大学身份参加正常学习及学校组织活动。  B、1996年3月,原告田永学生证丢失,未进行1995-1996学年第二学期注册。同年9月,被告北京科技大学为田永补办学生证。其后,北京科技大学每学年均收田永交纳教育费,并为田永进行注册、发放大学生补助津贴,还安排田永参加大学毕业实习设计,并由论文指导教师领取学校发放毕业设计结业费。田永还以该校大学名义参加考试,先后取得大学英语四级、计算机应用水平测试BASIC语言合格证书。田永在该校学习4年中,成绩全部合格,通过毕业实习、设计及论文答辩,获得优秀毕业论文及毕业总成绩全班第9名。北京科技大学对以上事实没有争议。  C、1998年6月,被告北京科技大学有关部门以原告田永不具有学籍为由,拒绝为其颁发毕业证,进而也未向教育行政部门呈报毕业派遣资格表。田永所在应用学院及物理化学系认为,田永符合大学毕业和授予学士学位条件,由于学院正在与学校交涉田永学籍问题,故在向学校报送田永所在班级授予学士学位表时,暂未给田永签字,准备等田永学籍问题解决后再签,学校也因此没有将田永列入授予学士学位名单内交本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请求判令被告:  D、(1)为田永颁发毕业证、学位证;  E、(2)及时有效地为田永办理毕业派遣手续;  F、(3)赔偿田永经济损失3000元;  H、(4)在校报上公开向田永赔礼道歉,为其恢复名誉;承担本案诉讼费。  I、被告北京科技大学为此案向法院提交证据有:  J、(1)原告田永于1996年2月29日写下书面检查和两位监考教师书面证言,这些证据能够证明田永在考试中随身携带写有与考试科目有关内容纸条,但没有发现其偷看事实;  K、(2)原国家教委《关于加强考试管理紧急通知》、校长(94)第068号《关于严格考试管理紧急通知》、原国家教委有关领导讲话;  (3)北京科技大学教务处关于田永等三人考试过程中作弊按退学处理决定,但不能证明该决定已经直接送达给田永,也不能证明该决定已经实际执行;  (4)原国家教委高校学生司函、北京科技大学以田永考试作弊一事复查结果报告,这些书证能够证明北京科技大学部分教师、原国家教委高校学生司对田永处分一事意见,以及北京科技大学在得知这两方面意见后态度;  (5)北京科技大学《关于给予北京科技大学学生田永勒令退学处分决定》一份、《期未考试工作简报》一份,以上书证与本案没有必然关系,不能成为本案证据;  (6)北京科技大学在诉讼期间,未经法院同意自行调取唐有兰等教师证言、考试成绩单、1998届学生毕业资格和学士学位审批表、学生登记卡、学生档案登记单、学校保卫处户口办公室书证、学籍变动通知单第四联和第五联、无机94班人数统计单等书证交给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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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题

A、哲学系教师需要写哲学方面论文,老马退休是哲学系一名教师,所以他现在还在写哲学方面论文  B、燕园社区退休职工参加不少讲座,老马是燕园社区一名退休教师,所以他也参加不少讲座  C、北京大学哲学系学生学很多理科课程,张颖是哲学系学生,所以她可能学很多理科课程  D、北京大学爱心社社员学习成绩都很好,张颖是爱心社社员,所以她学习成绩也很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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