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标志的主色调为()。
A、黄色
B、红色
C、蓝色
D、绿色
A、黄色
B、红色
C、蓝色
D、绿色
A、各地生产许可证的标志和式样可以由省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规定并公布 B、裸装食品和其他根据产品的特点难以标注标志的裸装产品,可以不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C、销售和在经营活动中使用列入目录产品的企业,应当查验产品的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D、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A、所属单位具有法人资格的,在单独办理生产许可证时,其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上应当标注所属单位的名称、住所、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B、所属单位和集团公司一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应当在其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上分别标注集团公司和所属单位的名称、住所,以及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C、仅标注集团公司的名称、住所和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也可以 D、仅标注所属单位的名称、住所和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也可以
A、未依照规定在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上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情节严重的 B、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出租、出借或转让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且情节严重的 C、生产许可有效期满未按规定重新申请取证的 D、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产品经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或者省级监督抽查不合格,到期复查仍不合格的
A、A.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发生变化,未办理重新审查手续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限期办理相关手续 B、B.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名称发生变化,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C、C.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在产品、包装或者说明书上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责令限期改正 D、D.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出租、出借或者转让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生产许可证
A、A、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发生变化,未办理重新审查手续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限期办理相关手续 B、B、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名称发生变化,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C、C、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在产品、包装或者说明书上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责令限期改正 D、D、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出租、出借或者转让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生产许可证
A、任何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列入目录的产品 B、任何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销售列入目录的产品 C、销售企业不需要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因此,即使销售列入目录的产品也不必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D、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或者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列入目录的产品